《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04年10月30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规定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
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
机关编制了《长春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
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。 《指南》每年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
阅《指南》,也可以到长春市卫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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